颁布日期:【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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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造注销公司登记,美满公司退出造度,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施杏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本钱登记治理造度的划定》等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公司自被撤除交易牌照、责令关关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施杏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本钱登记治理造度的划定》第八条划定强造注销公司登记。
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划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核准的,不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造注销公司登记的,该当通过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布告,并记于公司名下。布告能够采取批量方式,布告期限为九十日。
布告内容蕴含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者注册号、拟强造注销登记法定事由、司法凭据、拟强造注销登记定见、异议方式、布告起止日期等。
第四条 布告期内,有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造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该当通过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大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的,该当提供异议理由和有关资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该当提供异议理由和下列资料: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批注异议人与拟被强造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异议人该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掌管。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该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资料进行大局审查。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大局,公司登记机关以为必要补正的,该当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资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该当终止强造注销法式;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当注明理由并书面奉告申请人。
第六条 强造注销法式终止的,拟被强造注销登记的公司该当实时发展算帐,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造注销法式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再次启动强造注销法式。
第七条 布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该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造作强造注销登记决定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进行投递。拟被强造注销登记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能够通过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布告投递,自觉出布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投递。
强造注销登记决定书的内容蕴含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者注册号、强造注销登记法定事由、司法凭据、强造注销登记决定、救助蹊径、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强造注销登记决定后,该当在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作出出格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被强造注销登记的公司未缴回或者无法缴回交易牌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布告交易牌照作废。
第九条 公司自被强造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其名称的治理合用《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有关划定。
公司被强造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算帐使命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十条 已经被强造注销登记的公司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有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在公司被强造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大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复原公司登记:
(一)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造措施,或者受到?畹刃姓处罚尚未执行结束的;
(二)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排解、执行等法式中的;
(三)正处于算帐、破产法式中的;
(四)存在其他确需复原登记的情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申请复原登记的,该当提供存在本法子第十条划定情景的注明和有关资料。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原登记的,该当提供存在本法子第十条划定情景的注明和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
(二)批注申请人与被强造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该当自收到复原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大局,公司登记机关以为必要补正的,该当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资料及补正期限。
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以为确有必要的,该当复原公司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造作复原登记决定书;不予复原的,该当注明理由并书面奉告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司被强造注销登记后,为守护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复原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复原公司登记决定后,该当将其复原为被强造注销登记前的状态,并通过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名称已经被第三人注册使用的,复原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只复原其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者注册号,不再复原其名称。
复原登记的公司,该当实时发展算帐,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复原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能够再次启动强造注销法式。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该当加强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法律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造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造注销公司登记方便化水平。
第十六条 提交虚伪资料或者采取其他诓骗伎俩隐瞒沉要事实申请异议、复原公司登记,或者利用申请异议、复原公司登记,牟取犯法利益,侵扰市场秩序,风险国度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行政律例、部门规章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没有划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十万元以下?。
第十七条 强造注销公司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依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治理法子》的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度市场监督治理总局凭据本法子造订统一的强造注销公司登记数据规范和系统建设规范,以及强造注销公司登记有关文书体式范本。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强造注销分公司登记的,参照合用本法子。
第二十条 本法子自2025年10月10日起执行。